和風網標誌

德里高等法院在 MakeMyTrip India Private Limited 訴 Dialmytrip Tech Private Limited 案中授予針對「dialmytrip」的禁令

日期:

圖片來源: 請點擊這裡

德里高等法院, 根據 21 年 2023 月 XNUMX 日的臨時單方面命令,批准了“makemytrip”的請求,並對“dialmytrip”商標發布了臨時禁令。 

我將在這篇文章中提供訂單概述並提供評論。

事實

請願人 MakeMyTrip (India) Pvt. 有限公司,對被告 Dialmytrip Tech Pvt. Ltd 提起禁制令訴訟。 Ltd,反對商標「dialmytrip」以及網域名稱「www.dialmytrip.com」和「www.dmtgroup.in」。

請願人辯稱:

  1. 在旅遊業享有盛譽和聲譽;
  2. 自 2011 年以來,它在“makemytrip”及其相關商標的各種類別下享有商標註冊;
  3. 被告在金融和其他服務中使用“dialmytrip”商標; 但近期被告將其服務範圍拓展至旅遊、旅遊領域,被告使用「dialmytrip」侵害了申請人的商標權;
  4. 有濫用文字標記「makemytrip」的司法先例(例如,有針對使用「PickMyTrip」和「MyTripBazaar」的判決)

法院參考了被告對請願人發出的法律通知的答复,其中被告強調,(i) 其旅遊和工業部分的規模可以忽略不計,並且 (ii) 其業務沒有損害該公司的聲譽或商譽。請願人。 此外,其註冊商標「DMT」是「dialmytrip」的縮寫,因此被告有權使用「dialmytrip」。

法院對「makemytrip」和「dialmytrip」這兩個商標進行了評估,並得出結論認為這些商標非常相似,令人容易混淆。 公眾可能會將“dialmytrip”視為“makemytrip”的延伸或附屬。

法院參考了最高法院在 Laxmikant V. Patel v. Chetanbhai Shah & Ors(2001 案)中的判決,並認為,如果案件 第一派 若假冒行為成立,法院應立即發出單方面禁制令。

由於法院認為案件有初步證據,法院禁止被告在旅遊、旅行、招待和其他服務中使用「dialmytrip」商標。 如果不授予禁令,可能會為申請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至於被告提供的其他服務(例如金融、銀行、保險和其他服務),法院應在訴訟後期被告出庭時予以考慮。

據此,法院得出以下結論:「被告擁有兩個網域『www.dialmytrip.com』和『www.dmtgroup.in』。 第一個網域不得用於旅遊、旅遊、招待、飯店計程車或任何其他旅遊相關服務。 然而,被告可以自由使用第二個網域名稱「www.dmtgroup.in」來提供此類服務。

該案已於 22 年 2024 月 XNUMX 日提交法庭審理。

留言

可以說「makemytrip」最初是一個描述性標記。 但有關其市場份額的事實表明,該商標已經實現了顯著性。 因此,使用其文字商標的主要部分(在本例中為“mytrip”)可能會使公眾感到困惑。

與商標侵權和假冒相比,證明商標淡化的法定門檻更高。 因此,法院審慎地限制了 單方面 僅針對旅行相關服務的臨時禁令。

但這是否意味著被告根本沒有案件呢? 我不這麼認為。

被告可以證明,他們的商標作為一個整體(即包括標誌和版式)可能與「makemytrip」有很大不同。

此外,行為科學可以幫助客觀評估消費者心理──這是確定消費者困惑的重要標準。 例如,一個合理的論點是,「dial」和「make」是兩種具有完全不同意義的表達方式。 當我們閱讀文字時,它們會喚起與她/他之前的經驗相關的想法/情感。 例如,當人們讀到“dial”一詞時,人們可能會很容易地想起撥打電話的圖像,並且可能傾向於閱讀該上下文中的標記的其餘部分,即“撥打”某人進行預訂的上下文中的「mytrip」門票。 換句話說,「dial」作為前綴將留下完全不同的結果 初步印象 與前綴“make”相比。

請參考我的 之前的帖子 關於卡納塔克邦高等法院在 M/S Adiga Sweets v. M/S Vasudeva Adigas Fast Food Pvt 案中的判決——卡納塔克邦高等法院從人類心理學的角度討論了消費者的困惑。 為了方便讀者,我將判決書的相關部分複製貼上如下:

” 9. 美國進行了大量研究,研究了商標混淆對心理的影響。 正如菲利克斯·法蘭克福法官在 Mishawaka Rubber and Woolen Mfg. Co. v SS 案中所觀察到的。 Kresge Co. [316 US 203]「對商標的保護是法律對符號心理功能的認可」。 雅各比先生在他的文章「商標法的心理學基礎:次要意義、泛型、名聲、混亂、淡化」中。 指出「品牌名稱充當訊息『塊』。 它們代表記憶體中的核心節點,其他「相關資訊圍繞這些節點進行連接和組織」。 鑑於只有熟悉的品牌名稱,大量相關且重要的資訊才能有效地進入意識。” 品牌名稱充當“資訊區塊”,“使消費者能夠有效地組織、儲存和檢索記憶中的信息”。 事實上,當消費者進行購買前決策時,品牌訊息是最常被訪問的信息類型。” 作者認為,「輸入資訊是根據先驗知識來解釋的。 此外,檢索儲存在記憶中的信息以解釋新刺激的過程並不是有意識地、刻意地完成的,而是無意識地、幾乎瞬間完成的,通常是在理解傳入信息後的前 91 毫秒內。” 作者的結論是:「總之,在使用我們記憶中的內容來解釋和識別外部物件(即產品、廣告或商店)之前,我們不需要專注於該物件的每個面向。 相反,在解釋外在世界時,我們通常依賴一種稱為「模式識別」的過程。 當傳入資訊中表示的足夠數量的特徵與預先存在的認知網路的特徵模式相符時,我們傾向於填寫細節並將該物件解釋為該網路的範例。 從外部對象提取的信息模式與認知網絡中存儲的信息模式之間的相似性越大,人們就越有可能誤以為後者是前者的典範。” [商標記者,卷。 5 第 2000 期,XNUMX 年 XNUMX 月至 XNUMX 月]。”

在卡納塔克邦案件中,「Adigas」(非描述性商標)是爭議的核心,因此,我的觀點是不能與「我的旅行」這樣的常用詞進行比較。 然而,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據上述原則來推進其案件。

我相信,依靠行為科學並解釋受質疑的標記如何不會造成混淆,是被告前進的道路。

現貨圖片

最新情報

現貨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