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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 v.諾基亞案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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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慶中院在OPPO訴諾基亞案((2022渝01民初1232號)案中作出全球FRAND稅率的判決,可在智慧財產權金融平台查看。該案尚未向官方公開 司法資料庫 (截至 17 年 2023 月 0.477 日)。這是中國第一個確定全球SEP/FRAND全球特許權使用費率的案例。法院設定了四種費率:中國和其他欠發達地區的 4G 標準必要專利每單位 0.777 美元;較發達地區的 4G 價格為 0.707 美元;中國和其他欠發達地區的 5G 費率為每單位 5 美元,而較發達地區的 1.151G 專利費率為 3.27 美元。諾基亞的這些數字與諾基亞網站上 5 美元的 XNUMXG 費率明顯不同。諾基亞不支持中國的折扣價。儘管如此,這一比率與早期案例的極端比例沒有什麼不同,例如 華為訴 Conversant or 華為訴Interdigital

諾基亞有 說過 它將對該裁決提出上訴,認為該裁決「僅限於中國司法管轄區,因此僅代表一種觀點」。該案是諾基亞針對Oppo 提起的至少XNUMX 起訴訟之一,可能與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國內和全球費率設定案件發生衝突,這些司法管轄區正在進行訴訟,其中一些可能涉及全球費率設定(英國、印度) )。

對於那些不熟悉法院所在地重慶的西方觀察家來說,有幾個事實:它是一個像北京、上海和天津一樣的自治城市,具有省級地位。那是鄧小平的家鄉。它擁有完善的法律基礎設施,並以培養法官而聞名的西南政法大學的所在地而聞名。二戰期間曾是中華民國的首都。中國偉大的科學創新學者李約瑟曾任駐重慶領事官員。 

設定中國費率

該案大致遵循了許多中國先前標準必要專利案件的做法和措辭。例如,中國法院先前曾為中國設定較低的稅率,美國和英國的法院也是如此。在我看來,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中國技術和經濟地位的提高,中國降低稅率的理由變得越來越站不住腳。  OPPO vs 諾基亞 根據「相關國家的專利全球專利分佈、相關國家的收入、消費者購買力、專利強度等,結合 GDP」確定較低的稅率是必要的。我對這種方法的論點包括下列:

  1.  在沒有專利法依據的情況下,為一組國家設定低於另一組國家的特許權使用費率,透過在某些國家提供較低的損害賠償金,違反了中國向專利主張方提供最惠國待遇的義務。中國法院不應在其法院中給予一國比任何其他國家更優惠的待遇。參見 TRIPS 藝術。 5.
  2. 這些司法管轄區較便宜的手機可能更依賴相關標準必要專利,並且具有較少較昂貴手機特有的非必要功能。根據 FRAND 原則,特許權使用費率應基於專利的貢獻。因此,在特定市場中,特許權使用費佔手機總價的百分比應該更高,即使其絕對值可能較低。
  3. 設定過低的特許權使用費會引發其他TRIPS 問題,包括損害賠償/特許權使用費是否構成對進一步侵權的“威懾”,以及根據TRIPS 執行條款,這些國家的“損害賠償是否足以補償損害” 。 
  4. 如果消費者購買力應該成為設定特許權使用費率的因素,那麼購買力當量 (PPE) 在決定購買力方面可能比 GDP 更相關。 
  5. 中國持續的特許權使用費優惠是基於其他案例和司法管轄區的類似許可實踐,這是中國發展中國家地位的基礎,但鑑於中國技術的快速發展,這種優惠缺乏充分的證據。
  6. 利用廣泛的經濟因素來降低特許權使用費相當於中國在普遍優惠制(「普惠制」)下的優惠關稅。大多數已開發國家已經讓中國擺脫普惠制關稅。連環球時報都報道過 確認 中國的普惠制時代已經結束。基於一般經濟學的較低中國關稅費率毫無意義。

Oppo訴諾基亞也遵循了這樣的路徑 華為訴三星 以及其他早期案例。法院審理案件的審判委員會由資深法官組成,協助主審法官判決複雜或政治敏感的案件。法院也將「公平」、「合理」和「正直/誠實」等中國民法概念應用於 FRAND 訴訟,而不是 ETSI 對 FRAND 的定義(見下文)。

完全遵循中國法律

本案沿襲了中國在解釋FRAND時不顧外國法尤其是法國法的「傳統」。當法院指出「雙方尚未就適用法律達成協議」時,法院完全無視法國法律。相反,法院著眼於中國與該爭端的聯繫。包括涉案中國專利數量、原告在中國的註冊地和主要生產、研發、製造基地、貨物在中國製造、預期的專利許可合約在哪裡簽訂、實際的專利許可談判在哪裡進行等因素。地點以及需要保護的地方。該解釋並未涉及 ETSI FRAND 標準的角色、專利的屬地性問題(包括《巴黎公約》第六條)或中國尊重專利屬地性的傳統。在應用屬地概念時,最緊密聯繫類型測試也應考慮其他司法管轄區正在進行的訴訟的影響。

諾基亞先前未能聲稱法院對全球費率沒有管轄權,但聲稱法院對交叉許可協議沒有管轄權。法院的答覆是明確的。 「對於被告提出的本案爭議未經交叉許可談判當事人之一同意不予採信和司法裁決的意見,本院認為該意見是一項已經解決的爭議在本案管轄權異議裁定中。具體理由如下: 法院在此不再贅述。被告的意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如果諾基亞不同意透過訴訟從 Oppo 獲得交叉許可,那麼這個論點對我來說似乎是合理的。就 FRAND 爭議不被視為合約而言,法院還拒絕討論中國法院如何在未經受影響方同意的情況下確定第三國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侵權和損害賠償,這也違背了中國的傳統觀念專利事務中的地域性。相比之下,請參閱非 SEP 聯邦巡迴法院案件,  Stein Associates, Inc. 訴 Heat & Control, Inc., 748 F.2d 653, 658(Fed. Cir. 1984),(「只有適用英國法律的英國法院才能確定英國專利的有效性和侵權情況。」)。   

FRAND 的不一致與誤導性翻譯

法院判決也沒有表明諾基亞對法院對 FRAND 的解釋提出任何問題或擔憂。自2020年左右開始,中國法院傾向將FRAND翻譯為「公平、合理、無歧視」(公平、合理、無歧視),省略「和」(和或及)。中文案例中FRAND的英譯通常會重新插入“and”,使得不懂中文的讀者看不到中文中的不同用法。司法翻譯實務的這種變化似乎與修訂後的專利司法解釋(23年2020月24日)的時間安排不太一致,該司法解釋對FRAND的解釋沒有「和」(第XNUMX條)。很明顯的是, OPPO vs 諾基亞 法院說法不一。當法院討論 ETSI 智慧財產權政策時,其中包含了「和」。然而,法院在適用FRAND觀點時,將FRAND翻譯為沒有「和」。 OPPO 應該很清楚這種區別,在 Oppo v. Sisvel 民事反壟斷案中,法院在引用 ETSI 原則時也使用了「和」((2020)粵73民初451號)。在其他案例中,處於防禦地位的中國訴訟當事人試圖依賴更為有限的 FRAND 觀點,其中包括“和”,例如華為在北京被三星起訴時(((2017)京民管轄終) 380號)和南京中院的判決 華為訴 Conversant,華為辯稱其行為與 FRAND 一致,帶有「和」。 ((2018)蘇01民初232、233、、234號)。   

中國司法和行政實務中也有使用「and」翻譯FRAND的例子。一是商務部批准微軟收購諾基亞手機部門(2020年前),其中商務部加了「和」。除商務部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和」的使用也不一致。台灣當局普遍堅持使用“和”,日本法院也是如此。這三個司法管轄區都將西方逗號翻譯為東亞枚舉逗號 (、),通常用於逐項列出。到目前為止,我審查過的所有討論 FRAND(國際電信聯盟、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聯合國或國際機構的官方翻譯都包含了「和」。世貿組織專家小組參與中國智慧財產權執業法案 DS362 以前翻譯過的 枚舉逗號的意思是「/」或「和/或」(fn. 388)。   

在我看來,正確的翻譯是帶有「和」的 FRAND。否則,它將是“FRND”。此外,ETSI 智慧財產權政策要求「和」作為一個統一、標準化的概念,而不是作為分類法律承諾的集合。中國法院和行政機構翻譯的不一致導致了混亂和與國際慣例的不一致。作為一個分類術語,法院一直不願意考慮 FRAND 作為一個統一概念如何發揮作用。它們也可能導致對中國國內民法概念「公平」、「合理」和「誠實/正直」的過度依賴。由於公平(gongping/公平)已經包含了“平等”(pingdeng/平等)的概念,因此FRAND 的翻譯也可能過分強調非歧視,而沒有考慮明顯歧視性的稅率是否仍然是“公平”和/或“公平”的軟化因素。合理的。”

WTO 背景下的 Oppo v.諾基亞

Oppo v.諾基亞案的裁決也提出了一些令人不安的問題,涉及世貿組織爭端在解決法院裁決第三國專利權價值的域外管轄權方面的作用。我在最近發表的文章《中國在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中的禁訴令實踐:移植還是假朋友?》中討論了其中一些問題。在《5G 及未來》中,喬納森·巴尼特 (Jonathan Barnett) 編輯。我在文章中指出,由於歐盟和其他國家的反對,包括歐盟向世貿組織對中國提起訴訟,中國不太可能繼續積極尋求反訴禁令(ASI)。正在進行的世貿組織案件引發了人們對中國幹預外國法院訴訟以及中國法院案件和政策決定缺乏透明度的擔憂。世貿組織最近在 2 月就這場爭端舉行了聽證會。歐盟在 2023 年 1.1 月 1.1 日的閉幕口頭聲明中闡述了第 XNUMX 條。 《TRIPS 協定》要求 WTO 成員以不干涉他人合法行使權利的方式「實施本協定的條款」(第 XNUMX 條)。中國的全球利率設定程序,如 ASI,同樣可能違反這種「克制政策」。歐盟還指出,中國的立場是“中國法院仍然有權在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中發布全球禁訴令,從而剝奪了專利所有人根據 TRIPS 協議賦予的權利。”換句話說,考慮到其他事態發展,中國目前不發行ASI的政策可能是暫時的。可以想像,中國法院可以發布 ASI 來解決影響其全球利率確定可執行性的外國法院訴訟。無論如何,隨著中國決定未來將重點放在全球利率制定而不是 ASI 上,專家小組考慮任何涉及 ASI 的 WTO 決定的有效性變得越來越重要。

歐盟的結案聲明並沒有受益於 Oppo v.諾基亞 決定,仍有待正式公佈。然而,正如許多觀察家(包括利伯曼教授和其他人在最近的《哥倫比亞法律評論》中指出的那樣),對中國司法透明度下降的擔憂普遍加劇 文章。中國近期 決定 啟動內部司法資料庫可能會進一步削弱目前官方公共資料庫的作用。   

總結

到目前為止,大部分注意力都集中在 Oppo v.諾基亞 已按照重慶法院確定的費率計算。隨著翻譯的出現,經濟學家可能很快就會討論這項決定的法律和事實基礎。我在這個部落格上的重點是研究該決定如何適應中國法理學的不斷發展,包括它如何影響中國遵守國際準則。該案正在上訴至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也可能進一步闡明重慶的判決。

所有翻譯均為非官方翻譯,可能會有所變動。請把你的觀察結果寄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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