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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hi HC 在 Sulphur Mills Limited v. Dharmaj Crop Guard Limited & Ors. 案中-專利有效性可信質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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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德里高等法院駁回了 Sulfur Mills 對 Dharmaraj Corp Guard 發出臨時禁令的請求,認為他們的硫基農用化肥專利因顯而易見而無效。為了分析這個決定,我們很高興為您帶來 Kartikeya Tandon 的這篇客座文章。 Kartikeya 是德里高等法院的律師。此前,他曾在德里高等法院智慧財產權部門擔任法律研究員。他對新興科技帶來的法律發展感興趣。本文所表達的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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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hi HC 在 Sulphur Mills Limited v. Dharmaj Crop Guard Limited & Ors. 案中-專利有效性可信質疑案

作者:卡蒂凱亞‧坦頓

“如果保護專利權符合公共利益,那麼同樣重要的是,需要確保創造性不會因允許從現有技術中顯而易見的專利壟斷該領域而受到抑制。”

德里高等法院閣下在其最近的裁決中 Sulfur Mills Limited v. Dharmaj Crop Guard Limited & Anr. 駁回了針對硫磺農化肥向硫磺米爾斯有限公司發出的中間禁令。原告已對多名被告提起單獨訴訟,指控其侵犯其註冊專利 IN 282429,標題為「新型農業組合物」。

關於授予的法律立場 臨時 專利訴訟中的禁令

關於 臨時 在專利訴訟中的禁令中,法官 C. Hari Shankar 認為,在處理中間救濟申請時,法院不應掃描整個證據並平衡一方與另一方的證據,因為這項工作將在專利訴訟中進行。審判階段。香卡法官依據的判決 阿斯特捷利康 AB v Intas Pharmaceuticals Ltd 將該事項保留在 臨時 舞台必須被觀看 第一派 因為原告所主張的合法權利及其所指控的侵權行為均存在爭議,並且在審判中獲得證據之前仍存在不確定性。

法院進一步重申,適用的法律標準 臨時 在被告根據 107 年《專利法》第 1970 條提出抗辯的階段,被告只需根據第 64(1) 條設想的一個或多個理由對訴訟專利的有效性提出可信的質疑。 ),以避免 臨時 禁令。這源於 13 年《專利法》第 4(1970) 條明確規定的拒絕專利推定有效性原則,最高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中對此進行了解釋。 Bishawanath Prasad Radhey Shyam 訴印度斯坦金屬工業公司.

法律地位 QUA 顯而易見性

然而,判決的關鍵在於鑑於被告所引用的現有技術對顯而易見性方面的確定。法院認為 2 年《專利法》第 1(1970) (ja) 條定義了 “創造性的一步” 作為意義 “一項發明的特徵,涉及與現有知識相比的技術進步或具有經濟意義或兩者兼而有之,並且使得該發明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不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沒有提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和該詞 “按說” 是多餘的,並且在定義中引入了不必要的主觀元素,否則該定義是清晰和精確的。

關於現有技術中特徵的鑲嵌問題,法院參考了 比什瓦納特·普拉薩德·拉德希·夏姆。上述判決充分說明了本案的法律地位 “本領域技術人員” (PSA),相對於現有技術和訴訟專利,分析顯而易見性。根據上述判決,C. Hari Shankar 法官認為 PSA 具有 “共同常識”。這些知識將涵蓋所有存在的所有知識 “他可以獲得文學”。因此,在決定顯而易見性問題時,必須考慮與現有技術相關的所有現有文獻,並且,如果現有文獻教導或表明了 PSA 實現形成訴訟專利主題的發明的方式,該訴訟專利將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可能存在現有技術的馬賽克,任何會幹擾熟練工匠(PSA)對其技能和知識的使用的壟斷都是不能容忍的。

結論

原告聲稱,該訴訟組合物促進了硫幾乎瞬時轉化為硫酸鹽,以便植物立即吸收。這克服了傳統農業化學製劑中的嚴重缺陷,即不能提供與採購和應用製劑的投資成比例的產量。另一方面,被告引用了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文章以及美國和英國專利作為現有技術。然而,原告的在先專利被引用為主要現有技術。  

適用上述原則,法院認為現有技術構成文獻,屬於公知常識的一部分,涉案專利的優先權日可供PSA查閱。 PSA作為「能工巧匠」透過這些現有技術獲得了足夠的教導來指導他合成訴訟專利中要求保護的配方。因此,被告成功地以相對於現有技術的顯而易見性為由對訴訟專利的有效性提出了可信的質疑,而原告無法獲得其所尋求的中間禁令。

備註

該判決是德里高等法院克制自己不予批准的少數案件之一。 臨時 專利案件中的禁制令。這是試圖回答這個問題的一長串案例中的另一個判斷:「本領域技術人員」應該具備多高的技能?它依賴於最高法院在 比什瓦納特·普拉薩德·拉德希·夏姆 並在此基礎上說,PSA 具有共同的常識,而這種知識將涵蓋他可獲得的所有文獻中存在的所有知識。

關鍵的是,該判決認為,在確定顯而易見性時必須考慮PSA對現有技術特徵的鑲嵌。這並不是法院第一次採取允許對現有技術進行鑲嵌的立場。加爾各答高等法院 廣東OPPO行動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訴專利及設計控制人案 認為馬賽克是允許的,但是 “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必須有一些顯而易見的共同線索將權利要求與現有技術文件聯繫起來。” 此外,在以下情況下 Sterlite Technologies Ltd. 訴 HFCL Ltd..,德里高等法院認為“當完全不相關的文檔以組合形式呈現以破壞發明的創造性時,“馬賽克”的反對意見通常適用。” C. Hari Shankar法官在本判決中採取了後一種方法,簡單地認為,在決定顯而易見性問題時,必須考慮所有與現有技術相關的現有文獻,從而減輕法院鑽研鏈接的負擔。為了拼接的目的,在主題專利的權利要求和引用的現有技術之間。

此外,C. Hari Shankar 法官在依賴 孟山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 Nuziveedu Seeds Ltd 對專利訴訟中的中間救濟申請作出裁決時專家宣誓書的適當性表示擔憂,因為雙方均不承認對方引用的宣誓書的真實性,因為宣誓書沒有經過承認和否認,而且專家也沒有接受過承認和否認。交叉檢查。

綜合考慮,這項判決為馬賽克方面以及 PSA 的定義帶來了急需的清晰度。它消除了主觀性,有助於在專利案件中進行更客觀的創造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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