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讀者可能知道(我之前只是順便提到過)一家公司在 IPH有限公司 (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IPH)集團(發佈時市值為 A$1.56B)再次對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及其創始人採取法律行動,他們都是 A$XNUMXB 的前僱員 斯普魯森和弗格森 ('S&F')。此前,IPH集團公司 披薩餅 已起訴 RNB IP 及其兩位創辦人(在 Pizzeys 被 IPH 收購時曾是 Pizzeys 的合夥人) 涉嫌違反僱傭合約中包含的禁止競爭、禁止交易和/或禁止招攬限制。該爭議最終在庭外和解,並在 2022 年 XNUMX 月的審判前結束,因此我們沒有從司法考慮中受益,以判斷合約限制是否合理和/或可執行。
此次的新創公司是 GLMR,由愛德華·吉諾基奧(Edward Genocchio)創立('G')、李嘉欣('L'), 大衛‧穆勒-威斯納 ('M')和西蒙雷諾茲('R')。該公司還曾短暫地被稱為 LMW IP,由“L”和“M”創建,然後“G”和“R”加入。 S&F 迄今對 GLMR 及其創始人採取的行動是向澳洲聯邦法院申請初步證據開示(案件編號NSD6/2023),其中 GLMR 各方被確定為未來潛在行動的潛在受訪者。這與 Pizzeys 先前針對 RnB IP 所採用的策略相同。在 RnB 案中,初步申請受到質疑,並且 導致 Jagot 法官發布了命令證據開示的決定。然而,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似乎已就證據開示的範圍達成一致,並由法院書記官長下達了相應命令(見 23 年 2023 月 135 日下的訂單 [PDF, XNUMXkB])。雖然初步發現最初應在 29 年 2023 月 5.00 日之前完成,但根據進一步的訂單,該時間已延長至 16 年 2024 月 XNUMX 日下午 XNUMX 點。
這些發現令讓我們對 S&F 針對 GLMR 的預期案件的性質有了一些了解。從澳洲專利局的公開記錄中也可以看出 GLMR 對 S&F 專利業務的影響。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從這兩方面來探討這個問題。
初步發現令揭示了什麼?
初步發現令涵蓋與 GLMR 及其前身 LMW IP 的建立和資助有關的文件。這包括可能屬於 S&F 和/或任何 GLMR 創辦人在受僱於 S&F 期間創建的任何文件,例如範本、先例、行銷資訊、客戶名單、客戶通訊以及與費用相關的資訊和收費。 (注意,我是 任何監管機構都不批准 表明任何此類文件實際上由 GLMR 任何一方擁有,只是它們是初步發現令的主題。)
有趣的是,這些指令特別提到了與 S&F 兩位前客戶相關的通訊和文件。第一個客戶是 布雷維爾,早已是澳洲廚房電器領域家喻戶曉的品牌。 1974 年,Breville 向世界推出了電動密封烤三明治(或稱「jaffle」)機。 近年來,該公司的聲譽在全球範圍內進一步提高,這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其高品質家用濃縮咖啡機系列,這些咖啡機可與De'Longhi 和Jura 等更知名的歐洲品牌進行國際競爭。 (如果您進行搜索,您會發現多個在線評論將 Breville 產品列為 2023 年“最佳家用濃縮咖啡機”列表的榜首。)創新是 Breville 成功的核心,也是為數不多的成功之一澳大利亞公司在國內市場和海外擁有大量專利組合。 Breville 是任何智慧財產權公司(無論大小)的主要國內客戶,這些公司足夠幸運且有才華,足以贏得其業務。
第二個指定的客戶端是 行星保護器包裝 (‘購買力平價’),該公司為食品和藥品等產品開發了基於羊毛的熱包裝(即“冷鏈”)解決方案,作為聚苯乙烯等材料的更環保(並且據稱更優越)的替代品。 PPP 迄今僅在澳洲提交了2018 份臨時申請、XNUMX 份(已發布)PCT 申請和XNUMX 份完整專利申請,第一份申請於XNUMX 年XNUMX 月。它還在新西蘭提交了XNUMX 份專利申請,我猜想(儘管我認為)尚未檢查)在其視為其產品重要市場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中的類似數字。但無論怎麼想,它都不是一個與布雷維爾同等規模的客戶。也許 S&F 認為它具有重大潛力,或出於其他原因將其視為有價值的客戶。
這些命令還對「G」施加了額外的發現義務,以及與他參與之前建立 GLMR 和 LMW IP 相關的通訊。我從 S&F 認為並試圖透過初步發現確認的命令推斷,LMW IP 雖然最初僅由“L”和“M”創建,但可能得到了“G”的支持,例如作為某種形式的“沉默合夥人”,當時他可能仍受到 S&F 僱傭合約規定的競業禁止限制。
我對爭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的立場
在介紹轉讓和新申請的數據之前,為了清晰和充分披露,我想強調幾點。
首先,這都是公開資訊。我在下面介紹的所有內容均來自 澳洲智慧財產局的 AusPat 線上專利資料檢索服務。在大多數情況下,參與爭議的各方也可以透過自己的記錄來了解這些資訊。數據就是這樣,我對它是否支持爭端中任何一方的立場都沒有形成堅定的看法。基於這個原因,我也不會對這些數據做出任何編輯評論,並讓你,讀者,如果你願意的話,可以形成你自己的觀點。
話雖如此,我承認我(大部分)同情 GLMR,主要是出於原則問題而不是個人親和力。在我看來,「不競爭」條款和其他合約條款限制了前僱員從事合法職業、貿易或業務的自由,並且暗示限制了競爭並限制了客戶選擇自己的職位的自由。首選供應商——除了極少數例外,應該是無效的。我支持在澳洲引入類似加州的法律,該法律禁止執行競業禁止,只有三個有限的例外:員工出售商業商譽;企業主出售其商業權益;以及企業主出售所有經營資產和商譽資產的情況。
據我所知,加州式的例外似乎只適用於「G」。雖然所有 GLMR 創辦人都是 S&F 的前僱員,但在 2014 年 2014 月 IPH 上市時,只有「G」是主要股東和股權持有人,因此是上市和收購的直接受益者。因此,與 S&F 的「普通」員工和後續員工相比,他將受到額外的義務和限制,儘管這些義務和限制是否會或應該在收購後近七年繼續適用可能存在爭議。儘管如此,這可能是與「G」參與建立 GLMR 相關的額外發現義務的原因。另一位 GLMR 創始人(“L”)也於 2016 年受聘於 S&F,但只是作為“專利工程師”,即不合格的見習律師。剩下的兩人是在 IPH 上市後才受聘的——「M」是 XNUMX 年的實習生,「R」是校長,來自 戴維斯科里森洞穴在2018。
GLMR 管理的澳洲專利案件數量成長
下圖累計顯示(截至 2023 年 XNUMX 月):
- 總數 積極 從 Spruson & Fergusson 轉移的澳洲專利案件(標記為“來自順豐’) 至 GLMR(直接或透過 LMW IP);
- 總數 積極 從其他專利律師表格轉來的澳洲專利案件(標有“從其他地方”) 到 GLMR(同樣,直接或透過 LMW IP);和
- GLMR 提交的新澳洲專利申請總數(標記為“備案')。
我所說的「活躍」是指在轉移時處於活躍狀態(即未失效、過期、停止或撤銷)的案件。此數據不區分不同類型的申請或專利(即臨時、創新或標準)。
2022 年 197 月左右,從 Spruson & Fergusson 轉移到 GLMR 的案件大幅增加,與 Breville 轉移其 170 項有效申請組合相對應,其中包括 21 項標準專利和申請、36 項臨時申請和 28 項創新專利。此外,「申請」編號中還包括自 GLMR 代表 Breville 提交以來的 XNUMX 項新標準專利申請和 XNUMX 項臨時申請。
從其他公司轉移到 GLMR 的澳洲專利案件
Spruson & Fergusson 並不是向 GLMR 轉移事務的唯一客戶來源。然而,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它是最大的來源。下表總結了截至 2023 年 XNUMX 月底從所有其他公司轉移到 GLMR 的活躍澳洲專利案件總數。首先轉移到 LMW IP、隨後轉移到 GLMR 的案件計入原始公司。請注意,LMW IP 仍然出現在該清單中,反映了 LMW 在其相對短暫的存在期間最初提交的申請,因此沒有更早的發起公司。 「其他」類別包括所有其他單獨移交案件少於 XNUMX 個的公司。
前代理 | 轉入 |
---|---|
斯普魯森和弗格森 | 735 |
戴維斯·科里森洞穴 | 36 |
南十字星智慧財產權 | 35 |
低分子量IP | 27 |
詹姆斯和威爾斯 | 22 |
FB米 | 13 |
格里菲斯·哈克 | 12 |
克拉克IP | 7 |
菲利普·奧蒙德·菲茨帕特里克 | 6 |
其他 | 32 |
客戶將澳洲專利案件轉移至 GLMR
雖然 Breville 是從 Spruson & Fergusson 轉移到 GLMR 的最大澳洲專利案件組合,但它並不是唯一轉移大量案件的申請人。下表總結了截至 2023 年 10 月底從 Spruson & Fergusson 轉移至 GLMR(直接或透過 LMW IP)的活躍案件總數(按申請人細分)。這裡,「其他」類別包括單獨轉讓的案件數量少於 XNUMX 件的所有其他申請人。
申請人 | 轉入 |
---|---|
布里維爾 | 197 |
O & M 升降索 | 66 |
第一資本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 42 |
科學遊戲控股有限公司 | 38 |
TNA 澳洲有限公司 | 32 |
祖瑪設計有限公司 | 25 |
SWM盧森堡 | 23 |
格里福斯公司 | 17 |
新安怡公司 | 15 |
遊戲邏輯公司 | 13 |
吉奧布魯格股份公司 | 12 |
奧茲坦特澳洲有限公司 | 10 |
I.V.A.R.溫泉 | 10 |
阿爾欽龍集團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 10 |
GI科學有限責任公司 | 10 |
其他 | 224 |
名單上的第二家公司是 O & M Halyard,擁有相對較多的澳洲專利和申請組合,其中許多是由相關公司 Avent, Inc(名單上排名第九)分配給它的。雖然 O & M Halyard 和 Avent, Inc 已各自將部分投資組合轉移至 GLMR,但大多數(目前有 167 個活躍案件)仍由 Spruson & Fergusson 處理,少數案件由 Pizzeys(也是 IPH 集團的成員)處理) 。名單上其他已將部分(但不是全部)澳洲投資組合轉讓給 GLMR 的申請人包括 Capital One Services、SWM Luxembourg(已轉讓待決申請,但未授予專利)和 Grifols SA。 Geobrugg AG 先前曾與其他公司(Griffith Hack 和 Davies Collison Cave)處理其他案件(除了 Spruson & Fergusson 處理的 12 起案件),並已與 GLMR 整合了其投資組合。
結論-在客戶爭奪戰中誰「贏了」?
我毫不懷疑 Spruson & Fergusson 以及 IPH 會說它有義務執行其僱傭合同,並向員工明確表示他們應該遵守這些合約的條款。不然為什麼要有它們?當然,這是假設僱傭合約的條款已得到正確解釋並且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此事進入審判並最終判決,那麼我們可能會發現誰是“對的”,誰是“錯的”。但這是一個相當大的“如果”,並不一定會產生任何真正的“贏家”。
歸根究底,無論是否招攬客戶的業務,也無論該招攬是否違反任何僱傭合同,都是客戶決定他們選擇的首選服務提供者。當一名從業者——尤其是經驗豐富和/或資深的從業者——離開專利律師事務所(或實際上是任何專業服務企業)時,客戶將了解他們的關係、忠誠度和信任是否主要屬於個人或與其他人有關。該組織。當然,有些事情可以幫助與公司建立關係,例如確保重要客戶由團隊而不是一到兩個個人提供服務。但試圖採用非競爭限制來阻止客戶行使其選擇自由來追隨離職的從業者,只會破壞公司與客戶之間可能的信任和忠誠度。如果是這樣,那麼客戶很可能就失去了。
就我個人而言,我希望看到聯邦法院對 IPH 僱傭合約限制的可執行性進行測試。目前,IPH 公司僱用了 140 名澳洲和紐西蘭的註冊專利律師(佔該專業人士的 13% 以上)。如果這些律師中的許多人選擇離開目前的雇主,他們無疑會歡迎關於他們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的確定性(而 IPH 可以說從不確定性中受益)。但我懷疑,就像 Pizzeys 和 RnB 的糾紛一樣,此案不太可能進入審判階段。 S&F 無法透過起訴 GLMR 的首選服務提供者來贏回因 GLMR 而失去的客戶。它不能限制 GLMR 未來的交易能力。它所能實現的只是一些小額(相對於其市值)經濟補償,並向其他員工傳達一個訊息,即未來任何違反僱傭合約條款的行為都不會被容忍——這也應該足以保留 IPH股東對公司照顧他們的利益感到高興。我的猜測是,GLMR 是由保險承保的,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會希望獲得和解的確定性,而不是冒險接受審判。和解的性質和價值將取決於發現的結果。但如果我是對的,事情就是這樣,一切都將保密,我們永遠不會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