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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西看: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彌合科學顧問和專家證據的角色之間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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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回到 1492 年——是的,真的!當時,理解拉丁詞“licet”需要專家的明智建議(請參閱付費參考文獻 点击這裡)。於是,尋求專家諮詢的傳統就誕生了!我們來這裡是為了探索法律之鷹、科學顧問和專家的並置,以比你說得更快的速度穿越法律迷宮。扇貝'!

因此,我們深入探討了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科學顧問與專家證據的角色之爭。在最近的一次 case, 英國專利法院處理了科學顧問和專家證據之間的區別,為此問題提供了有趣的見解。這個決定是在智慧財產權討論的一個非常有趣的階段做出的,特別是在印度舉行的全球隱密智慧財產權論壇上,儘管是為了啟發和教育。我將簡要談談為什麼本案看起來很重要,它說明了什麼,以及它對印度發展中的智慧財產權法庭的重要性,仍在考慮是否在智慧財產權糾紛中全面發揮專家作用。

解讀科學顧問與專家證據之間的對決

Mellor J 最近在 Vanessa Hill 博士和 Touchlight Genetics 之間的權利糾紛中做出的這項判決揭示了科學顧問和專家證據在英國專利法院訴訟中的獨特作用。該案涉及有關合成 DNA 載體(稱為“doggybone DNA”或“dbDNA”)及其酶法生產的專利。雖然 Hill 博士聲稱這些發明的某些方面是她在受僱於 Touchlight 之前發明的,但該公司對此提出了異議。就本文的目的而言,該案的一個關鍵方面是,該案很複雜,並且與法律沒有內在聯繫,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法院應該採取什麼最佳方法來理解該複雜案件的複雜性?技術。我們發現 Hill 博士的法律團隊主張聘請科學顧問,而 Touchlight 更喜歡由技術專家提供的專家證據。註:技術專家由各方指定/選拔。 

Touchlight 闡明,專利案件中的科學顧問受到嚴格控制,主要任務是向法院提供無黨派背景資訊。他們的參與受到嚴格限制,他們的角色與專家證據的作用有著明顯的差異。塔奇萊特進一步指出,科學顧問不會取代專家證據,而是補充。它們的目的是客觀地教育法官,但不解決有爭議的核心問題。 Mellor J 在這裡指出,確實沒有在沒有專家證據的情況下討論科學顧問的例子。 

然而,希爾博士認為,在涉及權利糾紛的案件中,理解主觀心理狀態,例如構思或披露發明時(例如本案),需要採用與傳統專家證據不同的方法,傳統專家證據通常涉及客觀問題。希爾博士進一步建議,任命一名科學顧問來全面解釋主觀心理狀態是必要的。根據她的律師的說法,科學顧問應該在整個試驗過程中出現,而不僅僅是在預讀期間,以確保全面的理解。

另一方面,塔奇萊特認為,專家證據的作用是解決案件的核心問題,而科學顧問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也沒有任何判例可以證明相反的觀點。他們主張有一名獨立專家在場,其提交的資料可以接受嚴格的審查和交叉審查。 Touchlight 辯稱,任命科學顧問可能會冒著篡奪專家證據作用的風險,因為與顧問的溝通將私下與法院進行,並且不會受到交叉詢問。他們聲稱,本法院由 45 名類別法官組成,有足夠的能力在專家證據和雙方提交的資料的協助下裁決爭議。英國政府發布的專利法院指南中解釋說,英國專利法院採用從第1類到第5類的技術評級系統。該系統旨在評估專利案件的技術複雜性,其中第5類代表最高技術複雜性。該系統的主要目標是根據法官的技術專長而不是法律複雜性將專利案件分配給法官(參見 点击這裡).

現在,陛下說什麼了?

根據英國專利法院的說法,「科學顧問並不是來決定問題或就案件中爭議的問題發表意見的」。相反,科學顧問的角色是向法院提供無爭議的科學背景。此外,“隨著專利訴訟的主題變得越來越複雜,在我看來,為法官提供這樣一個無爭議的入門課程[閱讀Birss J.] 是非常可取的”,並且“決定正確的做法是詢問雙方在深入研讀案件之前,安排聽審法官進行無爭議的介紹課程,時間可能不超過一天,即「宣講會」。 

法院提到了關於科學顧問和專家證據的兩條規則,即 70 年《高等法院法》第 3 (1981) 條(見 点击這裡)和《民事訴訟規則》第 35.15 條(見 点击這裡)。法院一開始就鄭重決定,「專家證據」應限於解決訴訟程序合理需要的證據。 Mellor J. 指出,儘管科學顧問有助於全面了解智慧財產權訴訟中涉及的技術,但他們無意直接解決技術爭議或對決定案件結果的關鍵問題產生任何最終影響。相反,他們的主要職責是通知法院,通常是透過審前宣講的方式。

Mellor J 的判決深入了解了科學顧問的作用,強調英國專利法院法官,特別是那些處理技術複雜案件的法官,通常在專利法和科學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關於與科學顧問相關的程序,法官們設想的方法是無爭議的“宣講”,以幫助法院理解。 

儘管沒有提到“熱水浴缸”這個術語,但法官席為專家之間的討論提供了極好的指導,以便就技術問題達成一致,並為法院準備一份聲明,闡述這些問題他們同意和不同意的內容,並總結他們不同意的原因。對於熟悉熱水浴缸概念的人來說,這個過程聽起來有點熟悉(請閱讀我關於熱水浴缸的文章 点击這裡)。隨著案件的進一步展開,這方面的情況將會更加明朗。

因此,Mellor J 認為有必要在任命科學顧問的同時提供專家證據。透過允許各方聘請分子生物學技術專家證人,法官可確保法院獲得有關案件技術方面的詳細見解。此外,指示這些專家參與討論並就技術問題尋求一致意見表明法官致力於促進案件的徹底審查,同時提高解決分歧的透明度。

走路、小跑步、快跑?

在深入研究專家證據領域時,必須明確引用“Frye”和“Daubert”標準。雖然多伯特標準和弗萊標準都被用來評估法庭上專家證據的可採性,但它們在方法上存在分歧。多伯特標準優先考慮專家證詞的可靠性和方法論,而弗萊標準則著重於相關科學界對科學原理或技術的廣泛接受。在專家證據領域,這兩起案件明確為「專家證據」奠定了基礎(參見付費參考文獻) 点击這裡)並且在該主題領域是美國法學的關鍵基礎。英國在弗萊和多伯特案件中採取的做法與美國不同,因此其受理標準也與美國有所不同。縱觀歷史,專家們一直被要求評估各種各樣的問題,從出於保險目的確定船舶木材是否被海水腐蝕,到評估醫療狀況、衡量犯罪程度、辨別海水的新鮮度或深度。傷口,解釋以拉丁文提交的法律請求,分析商業文件,評估兒童的合法性,甚至在個人根據歇斯底里發作的“科學檢查”被錯誤地貼上“女巫”標籤的情況下(見 点击這裡). 

總體而言,Mellor J. 的這一決定體現了一種平衡的方法,利用科學顧問和專家證據的優勢,確保對當前問題進行公平和知情的裁決。

我們在印度的「隱密」智慧財產權論壇怎麼樣?

印度知識產權生態系統被定義為「尚未完全融入全球生態系統」(參見 点击這裡)。研究人員表示,目前印度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的專家證據也是如此。關於印度範式的一些知識。 115 年《專利法》第 1970 條授權法院指定一名獨立科學顧問協助事實調查,但不包括法律解釋問題。印度專利局保留了一份此類專家的名冊,以提供公正的評估,特別是在存在相互矛盾的專家證詞的爭議案件中。 103 年《專利規則》第 2003 條要求財務主任每年更新科學顧問名單,包括其資格和經驗。科學顧問的註冊資格標準包括科學、工程或技術學位、至少 15 年的技術經驗以及在科學或技術部門擔任重要職位的歷史。各方通常會分攤成本(參見 点击這裡).

德里高等法院知識產權司 2022 年規則(參見 点击這裡)提到了「專家小組」並包含有關早期中立評估(ENE)的指示,這是知識產權爭議裁決中使用的替代性爭議解決(ADR)的一種形式。它涉及使用公正的第三方評估員,通常是相關領域的專家,評估爭議的是非曲直,並對爭議進入正式程序後可能出現的結果提供不具約束力的評估或評估。訴訟或仲裁。規則也談到了合格的獨立評估員的任命。 

加爾各答高等法院智慧財產權部門規則草案,2023 年(參見 点击這裡),談論「獨立專家」。在提交的草案評論中(參見 点击這裡) Swaraj、Praharsh、Pranav 和我對這項舉措表示讚賞,特別是考慮到許多智慧財產權問題本質上都是高度技術性的。關於這一點,我們發現,第 22 條規則規定,專家可以從當事人提供的自願個人名單中任命,也可以從部門維護的專家名單中任命,以管理和管理擬議的知識產權部門的訴訟程序(IPRD ) 和智慧財產權上訴部門(IPRAD)。然而,我們在評論中提出,擬議的規則沒有說明為這些名單選擇專家的標準。我們已經表達了我們的觀點,即在加爾各答 IPD 規則中提到的兩個專家名單中添加專家姓名的模式和標準需要明確。人們思考是否應該對不同領域的專家類型進行劃分,這些領域可以是科學的、經濟的、法律的或技術的。另請注意,目前 IPD 規則還應滿足聽取任何其他人(例如專利代理人、院士等)對爭議主題擁有必要知識的請求。德里高等法院 IPD 規則第 34 條規定了此類規定。 

我們正處於知識產權歷史上大幅增長的階段(印度專利局一天下達 1532 項訂單!) 印度專利局每天發布的決定數量(參見 点击這裡 查看 Swaraj 的有趣部落格)。我們正處於智慧財產權訴訟超越其傳統領域、超越菁英大律師和學者的職權範圍的關鍵時刻。它在商業領域和國家治理上的重要性怎麼強調都不為過。可以有把握地說,印度智慧財產權制度正在引發微小的轉變,但話又說回來(戲劇性的停頓)什麼時候沒有呢?我們將持續關注此案的進展,在此之前,請閱讀以下內容並提出您的建議!

 下週我會回來聽更多專家的專家演講!

 萊維奧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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