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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字面侵权:清晰还是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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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德里高等法院最近对《专利法》中的等同原则的解释 SNPC 机器私人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 v. Vishal Choudhary 先生,我们很高兴为您带来 SpicyIP 实习生 Vishno Sudheendra 撰写的这篇文章。维什诺是班加罗尔 NLSIU 法律系二年级学生。他之前的帖子可以访问 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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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字面侵权:清晰还是混乱?

作者:维什诺·苏丁德拉

德里高等法院于 5 年 2024 月 XNUMX 日发布命令, SNPC 机器私人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 v. Vishal Choudhary 先生,讨论了一起非文字侵权专利制砖机的案件。法院在该命令的背景下审查了美国制定的等同原则和英国制定的髓髓原则。我试图分析该命令,并认为法院将两者奇怪地结合在一起带来的混乱多于清晰度。

这些教义的简要概述

在深入研究此案之前,我试图对相关原则进行简要解释,以便更加清楚。

等价原则: 该学说源自美国判例,特别是 SCOTUS 案 Graver Tank & Mfg. Co. 诉 Linde Air Products。它允许专利持有人主张侵权,即使被指控的产品/工艺并未从字面上侵犯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而是通过用等效元素替换产品/工艺元素以非字面方式侵权。 (普拉哈什讨论了这一学说 点击此处)。等同原则的范围取决于两个因素:等同性检验和等同性的法律障碍。在美国,法院设立了五种法律测试来限制该原则的适用:全要素规则、注重功能、方式和结果的三重同一性测试、非实质性差异测试、显而易见性测试和已知互换性测试(帕托迪亚、耆那教和舒克拉)。在上述测试和限制中,“所有要素规则”和“三重身份测试”与我们的讨论相关,因为法院只处理它们。

“所有元素都起作用”:“所有要素规则”限制了等同原则。它要求等效测试必须应用于单个元素,而不是整个发明,以防止完全消除任何元素(希尔顿戴维斯化学公司诉华纳-詹金森案, 帕托迪亚、耆那教和舒克拉).

“三重身份测试”:它是等效原则的基础测试。它指出,如果被诉产品“以基本相同的方式执行基本相同的功能并获得相同的结果”,则构成侵权。卫生冰箱公司诉温特斯案]。该测试与“所有元素规则”结合应用

髓髓学说: 该学说起源于英国判例 克拉克诉阿迪,(付费墙)。 “精髓”原则根据发明的核心内容界定了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这一原则,如果被告的设备或方法包含了专利的所有关键组成部分,则可以证明侵权(马图尔).  

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卡尼克测试或有目的建构学说取代了髓髓学说。 Catnic Components Ltd. 诉 Hill & Smith Ltd.. (付费)Catnic 测试强调有目的地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以辨别发明人预期的保护范围,这与髓髓学说相反,髓髓学说侧重于发明的实质,同时考虑基本要素(梅赫拉)。然而,后阿特维斯诉礼来公司 ([2017] UKSC 48),英国最高法院似乎注入了“等同原则”(科德雷).

那么等义论与髓髓论有什么区别呢?

即使基本要素和非基本要素都被侵权产品/工艺中的等效要素所取代,等同原则也将适用。然而,对于髓髓论的适用,侵权产品/过程中的所有必要要素必须相同,而只有非必要要素可以用其等同物替代(马图尔)。因此,与髓髓学说相比,等效学说通过三重同一性测试允许基本和非基本元素的等效,为非字面侵权提供了更广泛的范围。

该命令

原告 SNPC Private Limited 和其他公司提出申请,寻求对被告 Vishal Choudhary 先生使用、制造、制造、许诺出售或销售或进口受到质疑的制砖机发出永久禁令。据称,被告制造并销售与原告专利制砖机类似的制砖机。原告基于髓髓学说和等同学说主张非字面侵权。被告辩称,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缺乏驾驶室、转向装置、前轮转向和后轮机动化,因此必须适用“所有要素规则”,即该产品必须包含诉讼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要素,即使是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单一要素,不构成侵权。

法院指出,必须以有条件的方式使用“所有要素规则”。如果不符合“全要素规则”,侵权人可以在具有多个要素的产品中进行微小的变化,并主张该产品即使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相同的功能,也不侵犯专利产品,从而获得专利权。相同的结果。法院强调,寻求专利的基本理念是为了对其进行商业利用。进一步指出,三重身份测试在侵权审查中变得至关重要,因为侵权人的主要目标是生产与原告产品竞争的产品。如果侵权人的产品破坏了专利权人的产品,即使进行了微小的修改,也会破坏专利的根本目标。因此,法院认为有必要同时应用髓髓测试和三重身份测试来评估潜在的侵权行为。基于上述分析,法院驳回了被告的陈词,并记录道:“不能采用全要素法则而排除髓髓法则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发明的精髓是提供具有移动性的砖块组装。在考虑上述原则后,法院批准了该禁令,同时认为被告机器中缺少元件并不是必要的,因为该产品还提供具有移动性的砖块组装。

分析

印度关于非字面侵权的法律状况并不明确,即法院要么适用精髓原则,要么适用等同原则,并且不存在将一种原则优先于另一种原则的判决(要阅读更多信息,请参阅 Free Introduction)。在本案中,法院非常重视髓髓原则,并进一步认为该原则优先于“所有要素规则”,而“所有要素规则”是等同原则的一部分。正如 Sarnoff 教授之前在 SpicyIP 上评论的那样,在印度背景下优先考虑髓髓学说是可取的(点击此处)因为该学说是从英国法理学引进的,而印度法理学与美国法理学相比更接近。此外,等同原则将专利保护延伸到解释语言的范围之外,如果被替换的元素通过三重同一性测试,则允许替换基本元素,而髓髓原则则要求存在所有基本元素,并且只有不重要的元素可以用其等价物代替。

然而,在优先考虑髓髓学说之后,法院断言该学说“应该与三重同一性测试一起使用”,这是一种用于确定等效学说下的等效性的测试。因此,一方面,英国的髓髓原则力求考虑发明的实质内容并忽略非本质的变化,另一方面,美国的等同原则通过三重同一性考虑产品要素的等同性测试。将三重身份测试与髓髓学说结合起来会产生更多的混乱,而不是在给定的法律环境中提供清晰度。 

根据髓髓学说,本发明的实质内容优先于“所有要素规则”,并且该学说与三重同一性测试相结合,导致根据所述学说,实质上扩大了要求非字面侵权的范围。这种扩展是由于三重同一性测试的结合而引起的,该测试也允许基本元素和非基本元素的等效,而髓髓学说最初只允许非基本元素的等效。

上述结合两种原则的扩展,加上排除“所有要素规则”,在考虑加拿大最高法院对以下案件的判决时,应作为先例明智地适用: 自由世界信托诉 Electro Sante Inc.,其中强调“该专利的独创性不在于确定理想的结果,而在于教导实现该结果的一种特定方法。权利要求不能被延伸到允许专利权人垄断任何达到理想结果的东西。”  

结论

该命令强调了法院决定优先考虑髓髓原则,而不是等同原则下的“全要素规则”。在强调考虑发明实质的重要性的同时,法院将精髓原则与三重身份测试(通常与等同原则相关)结合起来,给法律环境带来了复杂性和潜在的混乱。这种方法通过优先考虑发明的整体实质而不是具体元素和权利要求的分析,扩大了非字面侵权的权利要求范围。然而,考虑到专利不会(即不应)提供垄断任何实现理想结果的许可,因此应谨慎看待这种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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